婚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婚礼现场提供泡泡机,并且在制作光盘时将一部分婚礼录象丢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婚庆公司赔偿新郎王先生精神损失。
王先生在今年初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在自己婚礼当天婚庆公司为自己提供机位摄像、舞台、泡泡机、花门路行、彩虹门合计1200元。协议中特别约定如果婚庆公司未尽协议中服务事项,将以单项金额的两倍赔偿原告,王先生预付500元,余款700元典礼结束后付清。但在婚礼当天,王先生发现婚庆公司在婚礼庆典时并没有准备泡泡机。更让王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在婚庆公司制作剪辑的录像带上,没有自己到新娘家接新娘至婚礼现场之间的录像数据。
王先生认为,婚庆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要求婚庆公司赔偿机位摄像和泡泡机违约金1000元以及婚礼摄像遗失精神抚慰金7万元。
婚庆公司认为,机位摄像中只是因摄影带出现故障没有录入婚礼前的一段,其他部分全部有录像,并不是全部遗失,而是极少部分遗失,因此只统一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而且婚礼现场有泡泡机,只是当时时间紧张,没有摆放,可以退还2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婚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机位摄像和泡泡机违约金1000元一节,因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机位摄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机位摄像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未提供泡泡机违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未提供泡泡机违约金金额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婚礼摄像遗失精神抚慰金7万元一节,因被告已经为原告完成了婚礼摄像,但被告却将原告在婚礼前接新娘至婚礼现场的一段录像数据丢失,因此,被告所完成的婚礼摄像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被告要承担适当违约责任,被告承当违约责任程度的大小要与被告丢失录像部分所占整个婚礼录像的重要程度相当,具体赔偿数额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婚庆公司赔偿王先生未提供泡泡机违约金二百元和丢失部分录像精神抚慰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