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季某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被害人季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
被害人季某某系初婚,其妻宋某某系再婚。1998年10月法院判决宋某某与前夫杨某某离婚,其子杨阳由宋某某抚养,并由宋某某承担杨阳的生活和教育等费用。2000年5月20日宋某某与季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杨阳随宋某某、季某某共同生活。季某某死亡后,宋某某为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朱某赔偿杨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