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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孔顺:新刑诉法对对律师辩护有什么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3日 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江孔顺,男,1963年4月28日生, 198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政治系,法学学士。历任某特大型国有企业宣传干事、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等职务,获经济师、高级政工师职称。1997年起从事法律职业,获法律执业资格,现任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兼职法学教授,神护律师品牌所有人。 主持人:新刑诉法对对律师辩护有什么新规定? 江律师:第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从无所作为到有所作为 (一)明确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提高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二),基本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的不需要批准。 (三)辩护律师可以有条件地收集部分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新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诉法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部分调查取证权。 (四)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就案件情况、对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出意见 (五)辩护律师可以随时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从基本无作为到可以有作为 (一)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二)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三)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检察院调取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四)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第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从有小作为到有大作为。 (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庭前会议程序,增加了律师辩护机会和辩护功能(二)辩护律师参与并促成刑事和解,使被告人从轻处罚机会增多(三)量刑辩护纳入庭审程序,彰显律师的辩护作用(四)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启用专家证人等。 感谢各位网友关注商都网法制频道,更多精彩法律视频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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