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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3日 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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