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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第三者隐私照也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事件

  李某的手机收到一条彩信,打开一看,竟是她上厕所时的画面。李某调查后才知道,该彩信原是“男朋友”的老婆陈某发来的,而且陈某还将照片发给了其他人。李某对此羞愤交加,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

  点评

  有人认为,陈某为捍卫自己的婚姻,教训插足自己家庭的“第三者”,采取偷拍的手段,虽方法不对,但情有可原,且并未对李某造成实际伤害。笔者认为,其实不然,在此事中,陈某已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为达到“教育”第三者的目的,而采取偷拍其上厕所的场面,并通过手机短信息传送给他人,其行为已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人格权和名誉权。名誉权人即李某有权直接要求,或通过人民法院要求行为人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赣县人民法院谢谷平、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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