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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第三者裸照 为何判决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新华网四川频道11月18日电(万金龙)一丝不挂的陈莎(化名)正和恋人“激情似火”时,一伙人突然破门而入并用相机一阵狂闪。羞愧难当的她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把对方告上法庭,但她告输了。昨日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判决书上了解到陈莎输官司的缘由——她是“男友”包养的情人,而“男友”的老婆对“非法同居”进行取证,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今年8月2日凌晨1时许,一丝不挂的陈莎正与“男友”陈大海(化名)在租住的房屋内睡觉时,一女子带来几个大汉,掀开被子并用相机对着她和陈大海一阵狂闪。

    “你们敢侵犯我的隐私权?我要控告你们!”又羞又怒的陈莎一边气愤地说,一边从床边抓裙子、被子遮掩,却还是被对方抢去,并继续用照相机狂闪。直到民警赶到,这场风波方才平息。

    陈莎认为对方夜闯民宅,强行拍照,这是对方对自己人格的极大侮辱,更是对公民隐私权的极大侵害。于是陈莎将当事人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交出所拍照片及底片并赔礼道歉。

    “你这个小妖精,夺我夫君毁我家庭还来告我?”庭审答辩中的女子说得泪流满面,她正是陈大海的夫人彭丽(化名)。据彭丽介绍,她与丈夫陈大海结婚两年了,婚后夫妻关系和睦。自从今年5月陈莎“插足”后,他们夫妻感情破裂了。“原告说我夜闯民宅,但事发租住房是我和丈夫在成都创造幸福生活而租住的地方!”彭丽说,没想到丈夫日子好过了,竟然在外养“情人”,并将其带到他们曾经的“爱巢”同居。她拍照的作法是为“捉奸”寻找证据,更没有将影响扩散,这是合法的。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是针对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而进行取证,是对原始状态的一种记录。从被告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其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主观上没有披露被告隐私的故意,也并未对外界进行宣扬。此外,就算原告一丝不挂,亦不是被告行为所致。

    因此日前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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