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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诈骗案、故意伤害案、盗窃案辩护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3日 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XXX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开篇我只所以没有用XXX合同诈骗辩护词,是因为XXX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所以,我只写了辩护词三个字。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从表面上看被告人XXX确实是冒名签订合同与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很相似,但这只是表象,所有的法律人都知道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四要件理论 1、犯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的主观要件: 3、犯罪的客体要件:4、犯罪的客观要件:四者缺一不可,现在我们就谈谈XXX的主观方面。XXX套牌是为了诈骗货物吗?不是。那他的目的是什么?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车辆被公司扣押。 从他的口供与相关证人证词可以看出,如2011年11月17日第四页的口供,问:“为什么使用假证来配货”答:“是因为在福建蒲田时就知道我车子挂靠的公司来人扣我的车....当时主要是怕给公司的人扣掉我的车子,到了南康配货后,在往湖南的路上我临时决定要卖掉这车货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XXX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何来的合同诈骗。另XXX的供词有公安机关对高XX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可以确认陈XX所述为事实,2010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对高凡闵的询问笔录第3页,问“你将赣CXXXX这部车介绍给常老板的经过讲一下?”高答“....我说有两车货可以选,到长沙3000元,到益阳3800元,那个姓陈的就说到益阳....”这点也说明陈XX只是为了赚取运输费,而非占有货物。2010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对货车挂靠公司X涛的询问笔录中得知公司将陈的车扣回去了正好印证陈XX所述公司要来扣车,而陈XX为避免车子被扣采取的不得以而为之的措施,这也是情非得以的选择,所以陈XX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此,应当根据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结合本案: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在签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此   致     南康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袁德伦 第二次开庭:       如果,法庭一意孤行把当事人陈XX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么,被告人陈小斌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认定,此一情节,辩护人在此提请合议庭予以关注!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希望法庭从情发落。公安机关的抓捕经过存疑点重重,为什么XXX投案后,公安机关还要去抓捕他呢?XX逃跑了吗?可能吗?我在这有疑问?他逃到哪里了?综治办?综治办不是政府机关吗?XXX怎么会逃到那里去呢?这个抓捕的证明是无稽之谈,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再次,货物价值认定的问题,请求法院对货物进行价格鉴定。不能仅从受害人提供的货单认定价值,最后,如若法庭一意孤行,对被告施以刑罚的话,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考虑被告人身为农民、涉世不深,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可能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催一个纯朴农民家庭的毁灭。在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存在自首、偶犯初犯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浪子回头,回报社会的机会。以彰显法之公允、德之宽慰!谢谢! 最后经过辩护人的依法据理力争,法院慎重,对被告判处缓刑,被告于第二次开庭次日回家过端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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